如果按照现在的劳动法来看,“买断工龄”是违法的,是国家政策法规所明令禁止的,如果仍有企业以“买断工龄”的方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那么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举报申诉。
“买断工龄”的现象普遍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前几年的国企。
那个年代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国企中富余人员进行清退和安置,也是国企改革的一部分。虽然“买断工龄”在那个年代有较为积极的意义,比如将国企中非核心的工种、部门剥离了出去,使得企业在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减少了人员成本支出,增加了核心竞争力,但是对于被买断工龄的人来说实际是极为不公平的。
被买断工龄的企业职工根据在企业的工作年限、工资水平、工作岗位等因素,结合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,经企业和职工“协商”之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把员工推向了社会自行谋生,从此不再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劳动关系,实际上就是下岗,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,对职工的利益造成了侵犯。
国家对于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有什么补偿方式?
虽然被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都多少的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,但是现在看来这点补偿真的微不足道。当时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根据自己的工龄和工资水平,再叠加就职企业的经营水平,多则获得每年几千元的补偿,少则仅获得每年几百元的补偿,很多人仅仅在拿到几千元或者几万元的补偿后就被推向社会了,从此断了经济来源,只能自己想办法谋生。
虽然在此期间国家曾经三令五申“企业不能逃避社会责任,不可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,要做到对职工负责到底”,但是大部分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急于求成,以强迫命令、压指标、定任务的方式对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买断工龄,一赔了之。
被买断工龄的职工获得补偿大多都是一次性的,而且社会保险关系也就此中断,尽管1998年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曾明确指出:“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,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是绝不允许的,也是不合法的”;1999年社会保障部再次重申:“任何单位都不能以‘买断工龄’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”。
但从那个社会背景中走过来的老人都知道,绝大部分企业对下岗职工的赔偿基本都是一次性的,被推向社会的职工只能选择自寻谋生出路,即使有个别人创业成功或者重新找到了工作,但是对于绝大部分上了年纪的职工来说,创业或者再就业着实比登天还难。
当然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一问题,对下岗职工尽最大的努力予以帮扶:
1.除了领取一次性补偿之外,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在待业三年内,有的企业向这类人群发放数额不等的基本生活费,帮助其平稳过度;
2.可以领取最长期限为2年的失业保险金;
3.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,生活实在苦难的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;
4.对下岗工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,帮助下岗人员更快地实现再就业;
5.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,鼓励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,并给予社保补贴;
6.对于自主创业的下岗职工,社保等相关部门给予创业场地补贴、创业奖励、小额贴息免息贷款等优惠政策。
当然了,实际上以上优惠政策针对的并不仅仅是当年被买断工龄的职工,现在失业的人群基本上都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。
对于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来说,最实际的补偿方式莫过于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了。即对女年满40周岁、男年满50周岁(个别地区在年龄规定上有差异)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,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按原标准200元/月给予补助,2013年7月1日起按320元/月给予补助(其中养老保险补贴240元/月、医疗保险补贴80元/月),但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6年。
结语:
当年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同样为经济发展、企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,国家不会忘记这些人,正是他们牺牲了个人的利益才换来了企业的健康发展,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,国家一定会给予这部分人更大的关怀和优惠政策。